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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市草原全面进入禁牧期。如在禁牧的草原放牧,依据规定将被处以每次每羊“单位1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实施禁牧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草原保护工作不力的,按照规定,市县政府可收回其国有草原使用权。
我市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进入草原放牧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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